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抗字第1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93號抗告人 吳宗峰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吳宗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智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