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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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498號聲請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美月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由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相對人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22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565號判決廢棄,發回該院更為審理。嗣臺中高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判決,為相對人不利之判決,並命相對人各自負擔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5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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