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326號聲請人 邱玉妹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
號6樓送達代收人 邱垂錦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富元 、掬水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 陳明 正確之到期日。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