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告甲OO上列原告與被告乙OO、丙OO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9,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