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王勵貞 被告 劉權緯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依原告於本院108年5月15日訊問筆錄時所為之陳述,本件其係應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2房屋及土地(即臺中市○區○○○○段○○○○○號、應有部分全部,及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210)移轉登記給原告,並返還上開房地。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卷附本院執行處所附拍定價格,應核定為新臺幣1,42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