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7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陳孟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伍佰貳拾陸元及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6月21日起至120年6月21日止,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096%機動計息及自102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指標利率加碼
1.29%機動計息,並約定於未動用或已償還之本金在100萬元之額度內得循環使用,該部份利息按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996%機動計息,上開借款同意隨本行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僅繳納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依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本金1,799,804元,並應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705,526元│101年10月21日起至│百分之2.466│101年11月2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02年6月20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2年6月21日起至│百分之2.66││││││清償日止││││├─┼─────────┼──────────┼──────┼──────────┼───────────────┤││94,278元│101年12月1日起至│百分之3.366│102年1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