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風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風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風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13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及
106年度聲字第1344號裁定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以上合計有期徒刑2年),並於民國106年1月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
8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7年11月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62890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