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53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君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後,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3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現在監獄接續執行上開徒刑,因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1月2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開罪刑而於106年9月2日入監執行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月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