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家催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84號聲請人 游淑惠 律師即 莊豐澤 即 莊克鐘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莊豐澤即莊克鐘(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號、民國111年3月30日死亡)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莊豐澤即莊克鐘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莊豐澤即莊克鐘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莊豐澤即莊克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豐澤即莊克鐘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183號裁定任為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玲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