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40號原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蕭春美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 律師被告 何中樑
何俊亮 何茂榮 何承憲 何進來 何進益 何進邦
何奕廷 楊偉中 何孟儒 何耀淋 何耀昌 何永女 何慧君 何健源 上列15人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 律師被告 何朝崙
何又瑄 何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14,940元【計算式:1,813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900元×原告權利範圍5分之1=4,314,9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41,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