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興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43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均已確定,於民國99年1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