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 陳順勝 訴訟代理人 洪士棻 律師
林玲玉 律師被告 高介立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 律師複代理人 劉曉璇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訴訟代理人 洪三超
張文揚 梁菁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於七日內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區○○段○○段744-1、745-1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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