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原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原附民字第3號原告上方系統傢俱設計工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順雄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複代理人 吳珮瑜 律師被告 林順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詹尚晃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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