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侑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請求債務人給付薪資新臺幣20萬7,000元。惟查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即銀行存簿內頁之薪資轉帳紀錄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無從推知未給付之薪資數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5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