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國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邵廖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23,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