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97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9號因偽造文書等刑事附帶民訴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12時31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洪英花書記官張茹茵通譯洪綺姍調解委員鐘明生、張成建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甲○○到相對人 陳吳素蘭 到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貳仟元,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日給付貳仟元,並於97年12月10日給付參萬元,其餘肆拾柒萬元自98年1月5日起,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茹茵法官洪英花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