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道歉啟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甲○○被告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道歉啟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路○段○○號14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