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曾有瑜 被告 余泊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許家偉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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