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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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317號債權人 吳炳耀
吳志峯 吳盧慰
葉武雄
葉陳銀 前列 許重典 共同代理人18號上列債權人吳炳耀等五人因與債務人 吳蔡恨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炳耀等五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蔡恨(住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巷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
二、提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影本乙份。
三、補正聲請狀狀尾之全體債權人或受任人之簽名或蓋章。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