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麗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32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麗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EmbryoIisse24小時神奇保濕乳壹條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麗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素行非佳,前已有多次犯竊盜罪之刑事前案紀錄,詎
猶未戒慎約束自己之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犯行,誠值非難,
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行竊財物價值、本案所生
危害,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之
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查:被告竊得EmbryoIisse24小時神奇保濕乳1條,係屬因犯
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
定,併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
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定股
109年度偵字第32007號
被告謝麗玲女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麗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9月5日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大買家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買家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內,自貨
架上徒手竊取為該公司所有之「EmbryoIisse24小時神奇保
濕乳」1條(價值新臺幣<下同>580元),得手後藏放在其隨
身包包內,僅至櫃檯結帳其餘物品即離去。嗣因大買家公司
安管人員 黃紹祥 發現遭竊報警,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因而查
獲上情。
二、案經大買家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委任黃紹祥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謝麗玲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
中的人確實是伊,但伊不知道在做什麼云云。惟查,上開犯
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紹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
中證述綦詳,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多張
等在卷可參,且觀之該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明顯
有將上開物品自包裝盒中取出,並放入自己隨身包包中,再
將空包裝盒放回貨架上之行為,是被告所辯,純屬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檢察官顏偉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蘇鎮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