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53號異議人即甲○○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對民國96年7月26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緝丁字第321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又本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5條、第1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甲○○(下稱異議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3年6月7日以93年易字第14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詎異議人因規避執行逃匿,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12月15日核發基檢清執丁緝字第1085號通緝書通緝在案。嗣異議人於96年7月20日為警緝獲到案,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7月23日基檢堂執丁銷字第763號撤銷通緝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綜上,顯見異議人非於減刑條例施行前自行歸案接受執行,核與減刑條件不符,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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