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1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少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本案被告林少虎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部分,前於民國107年10月
9日協商程序終結,茲查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07年11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英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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