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黃江阿 現原告 黃元淦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賢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陳報如附件所示之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前段、第267條第2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前經調解不成立,被告2人經本院裁定諭知而提出如附件所示答辯狀,本院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慶附件--原告2人之準備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就下列法律問題表示意見:
(一)關於原告2人返還不當得利之請求:
1.被告2人所受利益是什麼?
2.被告2人作為 黃元聲 的繼承人,將繼承自黃元聲的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為什麼會欠缺法律上是不當得利?
3.即使黃元聲確將該等土地遺贈予原告2人,依我國民法,遺贈只有債權效力,該等土地移轉登記至原告2人名下之前,並非原告2人所有,而為被告2人公同共有,則原告
2人將該等土地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土地,如何致原告2人受有損害?
(二)關於原告2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
1.原告2人受侵害的權利是什麼?
2.如果是受遺贈的權利,依我國民法,遺贈只有債權效力,如何構成侵權行為的對象?
二、關於遺囑之真偽:
(一)被告2人主張將遺囑上黃元聲的指紋送請鑑定,但黃元聲已經死亡,是否遺有可比對的指紋樣本?
(二)除鑑定指紋或筆跡外,有沒有其他證據方法能證明該遺囑之真正?
三、如對被告2人答辯狀其他記載欲表示意見,請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