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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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施純顏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被告 謝仁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3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