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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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617號聲請人 李君宜李志新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原聲請狀附掛失函已逾5日辦理公示催告)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系爭股票之正確股票號碼為何(台端聲請狀附表未記載檢查碼)?
三、遺產(本件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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