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朴原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 朴原 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朴原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 翁明達 住○○○○○○○○○OOO○被告 洪佑興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朴原簡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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