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泳溢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應增列被告陳泳溢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漏載被告陳泳溢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