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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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 萬東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銀行總經理、 歐馨雲 、 萬蓓思 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補正下列事項,若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則將駁回起訴: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所列被告台灣銀行總經理,究係以台灣銀行為被告或台灣銀行總經理為被告,如以台灣銀行總經理為被告,並請將其姓名、地址及戶籍謄本補正到院。
(三)請提出原告全戶戶籍謄本及被告歐馨雲、萬蓓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之聲明並未具體敘明請求被告應返還其投資款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即請求所依據之法條規定);亦請詳明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依前揭之規定,亦應予以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