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二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行、第七頁第十一行關於「登記日期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登記日期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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