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148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4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李宛澄李潤發 之繼承人)
       蔡素蘭 (李潤發之繼承人)
       李宛澐 (李潤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李宛澐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潤發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宛
澄、蔡素蘭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李宛澐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潤發之遺
產範圍內,與被告李宛澄、蔡素蘭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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