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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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聲請人 李慧玲 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債條例第11條之1亦有規定。
二、查聲請人雖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檢附之資料,核未齊備,且未繳納聲請費及預納郵務送達費,經本院於107年5月16日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58號裁定命聲請人應於14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及補正相關資料,惟聲請人並未繳納、補正。嗣本院於107年7月3日訊問聲請人時,又當庭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納聲請費1,000元及補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見本院卷第73、74頁),聲請人雖於107年7月9日補預納郵務送達費3,010元(見本院卷第101、139頁),惟聲請人仍未遵期補正聲請費1,
000元,有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141至149頁)。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