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347號聲請人 鄭宇惠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鄭宇惠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內蓋用之印章形式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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