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2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修助法定代理人伍天枝、林秀花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9
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然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上開罪嫌須告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對於被告撤回告訴在案,此有撤回告訴狀(詳本院卷內第14頁,告訴人之撤回告訴狀所載)在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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