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志文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陳靜娟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志文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琁法官王靖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