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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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2號債務人 王程右 (原名 王志偉 )代理人 王力斌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1,580元【計算式:(2+1)×43×20-1,000元=1,58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珍綾附件: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且須有完整戶籍地址之記載)。
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⒊提出債務人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⒌債務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
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債務人是否有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⒍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111年2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⒎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2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1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未能提出由僱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
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說明聲請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⒒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及提出最近1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
⒓債務人自陳居住於臺北市南港區,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
定,並核以113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19,649元之1.2倍即23,579元(計算式:19,649元×1.2=23,579元)。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清算後,是否同意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