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號原告 羅映雪
劉盈鋒
魏士華
林美琳
唐明琦
巫淑芳
張亨裕
蔡文溪
王飛華
施伊蔆
王俊程
何瑞玲
吳文哲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雅 律師被告西湖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
編號應更正處應更正之記載1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法定代理人原記載 周珒鳳 更正後記載周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