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丙○○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0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529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顏銀秋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原告指定帳戶(受款銀行:中華郵政;受款戶名:丙○○;受款帳號:00000000000000),給付期日分別為:
(一)業於調解期日前,給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前,給付新臺幣伍萬元。
(四)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於收受全數款項後,願具狀撤回本件98年度審交易字第
529號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對被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玉柱王素蘭 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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