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1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原告乙○○
被告丁○○被告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2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263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一)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顏銀秋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曾秀雄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被告丁○○被告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丙○○調解委員曾秀雄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丁○○、宗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願連帶給付原告乙○○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含強制責任保險金),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全數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乙○○被告丁○○被告訴訟代理人丙○○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