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0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子 劉才旗 受刑人 劉添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4年度執字第92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故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倘聲明異議之主體資格與前揭規定要件不符,應認其聲明異議不合於法定程式要件,法院即應予駁回。
三、經查:㈠受刑人劉添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交簡字
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執字第927號執行,其於104年1月15日入監執行,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㈡而受刑人係00年00月0日生,屬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曾受
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又聲明異議人劉才旗為受刑人之子,並非受刑人本人,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此於刑事聲明異議狀記載甚明,並有受刑人及聲明異議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足憑,是以,聲明異議人既非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即非依法得為聲明異議之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