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2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230號債權人 張鍊津 債務人 黄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及支票背面(票號:FA0000000、FA0000000)影本所載,其發票人為債務人黄明芳, 黄顏梅玉黄珮瑜 並非發票人亦非背書人,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其向債務人黄顏梅玉、黄珮瑜請求給付之借據或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亦未能完全適切之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向黄顏梅玉、黄珮瑜給付票款之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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