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9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婭妤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婭妤於民國105年10月30日凌晨
0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2段由西往東,行經福山路2段與廣福里5鄰產業道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行車,適 許玟 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山路2段同向行駛在前方欲左轉,王婭妤遂自後方追撞,致 許玟靜 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腕骨骨裂、右側肩膀挫傷、右側手肘擦傷、左側腕部挫傷、左側大腿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許玟靜於107年3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涵妤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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