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252號上訴人達志有限公司
之2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藝名 蔡依林
戊○○丙○○乙○○(藝名 關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郭美杏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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