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11,934元(即聲請執行金額;依基本工資計算,民國99年3月至109年4月之各期基本工資共新臺幣2,434,693元,高於聲請執行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