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緝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緝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鵬榮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鵬榮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鵬榮於民國102年5月29日下午5時26分許,在桃園市龜山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鄉○○○路○○○村0號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義一舍25舍房,基於傷害之犯意,持原子筆戳擊 朱德 忠頭部,致 朱德忠 頭部右側受有撕裂傷之傷害。
二、案經朱德忠訴由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朱德忠、蔡 文騫潘順利蘇俊 升所書寫之收容人自白書,對被告而言,乃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查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法第15
9條之4等條文所規定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又被告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爭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之規定,該證據方法應均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端以證據取得是否合法性為定,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87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7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卷內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係攝錄被告於案發時之行為及場景,該畫面影像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全憑機械拍攝,並非透過人之主觀意思而傳達,亦無造假、刻意剪接、移花接木等情形,並無瑕疵,亦無證據可認上開證據係屬違法取得,且本院審理期間,業已當庭勘驗上開監視錄影畫面,使檢察官、被告得以表示意見,合於證據調查程序,自亦得援引作為本案之證據。
三、除前開部分業經本院審酌如上外,卷內其餘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包含人證與文書證據及物證等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為本件犯罪事實認定所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及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認各該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訊據被告黃鵬榮固不否認有於102年5月29日,與告訴人朱德忠、 蔡文騫 同在臺北監獄義一舍服刑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犯行,辯稱:案發時係告訴人、蔡文騫、 蘇俊升 欲聯手打死我,且罹患愛滋病之蘇俊升亦有表明要咬我,倘遭其咬傷,則我會因此感染愛滋病,所以我只能將告訴人打傷,這樣管理員就會打開舍房的門,我也可以藉管理員開啟舍房門之際逃離現場,且我亦可因此換到違規舍房,就不用再與愛滋病患者同房,故我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此外,我長期罹患躁鬱症及雙極形情感性精神病,縱法官認為我有罪,亦希望能減輕我的刑度;再者即使我有傷害告訴人之行為,但因當時我是以一行為毆打告訴人、蔡文騫,而我於同時地傷害蔡文騫之行為已遭本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故本案應為免訴判決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2年5月29日係在臺北監獄服刑,並與告訴人、蔡文騫及蘇俊升同住在義一舍25舍房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3年6月17日北監戒字第10327001760號卷暨檢附之義一舍25房於102年5月29日配住之人員清冊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易字卷第50至51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再者,被告有於102年5月29日下午5時56分許,在臺北監獄義一舍25舍房內,持原子筆戳擊同房受刑人即告訴人,致告訴人頭部右側受有撕裂傷之傷害,而同舍房之受刑人蔡文騫見狀隨即上前勸架,阻止被告繼續攻擊告訴人,後因臺北監獄之值班監所管理員 張俊瑩 進入義一舍25舍房內為處理後,蔡文騫即依張俊瑩指示退出義一舍25舍房,而在舍房外走廊為等候,被告卻突然衝出義一舍25舍房外,在舍房外走廊,用腳踹蔡文騫之胸前肋骨處,致蔡文騫受有左胸挫傷之傷害等情,業據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述明確,核與證人蔡文騫及證人即監所管理員張俊瑩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
219號,被告對蔡文騫所涉傷害案件,下稱另案)審理時之證述相符【見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9號卷(下稱219號卷)卷一第136頁反面至第137頁),219號卷二第43頁反面至第46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882號卷(4882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並有臺北監獄衛生科病歷單、國軍桃園總醫院之病歷紀錄單、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戒送外醫診療紀錄簿、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急診病歷在卷可按【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125號(下稱4125號卷)第44至45頁、第57之1頁,4882號卷第32頁】,且經本院於本案及另案於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義一舍走廊及義一舍25舍房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誤,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見219號卷二第45頁反面至第46頁、第85頁至第85頁反面,本院易緝卷二第129頁至第159頁)。是被告確有於上開時間,在義一舍25舍房內,持原子筆戳擊告訴人,且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右側撕裂傷之傷害,又於傷害告訴人之行為終了時,另行以腳踹蔡文騫,致其受有左胸挫傷之傷害無疑。
㈢至被告固辯稱:案發時係告訴人、蔡文騫、蘇俊升欲聯手打死我,且罹患愛滋病之蘇俊升亦有表明要咬我,所以我只能將朱德忠打傷,藉此換舍房,就不用再與愛滋病會者同房,故我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云云。惟查:
1.經本院於本案及另案於審判期日當庭勘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義一舍25舍房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按(見219卷二第82頁反面至第86頁,本院易緝卷二第129頁至第159頁),依上開勘驗內容可知,義一舍25舍房內之人員在用晚餐前,舍房內之人員並無任何攻擊被告之動作存在,之後舍房內之人員用晚餐,餐畢收拾善後並抹地板,收拾畢相互聊天,被告先走到舍房門邊拿整理箱下來,並找尋整理箱裡面的東西,之後被告突然拿著筆衝向仍站著小便之告訴人,自告訴人之背後偷襲,嗣將告訴人之身體往下壓,蔡文騫與蘇俊升見狀立即上前勸阻,蔡文騫並自被告後方抱住被告,然被告仍不放棄攻擊告訴人,並先用腳踹蔡文騫,但蔡文騫有閃躲而未踢中,由於被告仍不放棄攻擊告訴人,蔡文騫僅能自被告背後抱住被告,然此時蔡文騫並未有攻擊被告之行為,之後管理員有開門入內處理,隨後蔡文騫先離開舍房到走廊,被告馬上往外跑衝出舍房等情,顯見義一舍25舍房之受刑人包括告訴人、蔡文騫、蘇俊升或任何其他人,在被告動手攻擊告訴人前後,均無任何人有先主動或被動攻擊被告之行為存在,則被告辯稱案發時係告訴人、蔡文騫、蘇俊升欲聯手打死其,或蘇俊升亦表明要咬其等節,難認為真。況且,經本院於另案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詢問蘇俊升是否罹患AIDS一情,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及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均函覆本院表示蘇俊升並無通報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即AIDS)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3年6月6日疾管愛核字第1030005067號函在卷可考(見209號卷一第42頁、第44頁),足見蘇俊升是否如被告所稱有罹患AIDS,已屬有疑,恐係被告主觀臆測之詞,不足採信。
2.按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緊急避難行為,則以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之際,非侵害他人法益別無救護之途,為必要之條件(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7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義一舍25舍房之受刑人包括告訴人、蔡文騫、蘇俊升或任何其他人,在被告動手攻擊告訴人前後,均無任何人有先主動或被動攻擊被告之行為存在,且亦無證據顯示蘇俊升罹患AIDS,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在攻擊告訴人前受有何不法之侵害,或該時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猝遇危難之情形,是被告以原子筆戳傷證人告訴人,其所為難認係為排除對方侵害,或為避免危難之行為,故難認其行為並無傷人之意,自無從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是其有傷害告訴人之事實,洵堪認定。
㈣被告另稱其罹患躁鬱症及雙極形情感性精神病云云,並提出新竹監獄99年5月19日竹監衛字第0991000238號函及臺中監獄99年8月2日中監衛字第0990007607號函等件附卷可查(見本院易卷第41至42頁)。惟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能力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19條規定,刑事責任能力,係指行為人犯罪當時,理解法律規範,辨識行為違法之意識能力,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控制能力。惟查,參以被告所提出之函文內容,僅記載被告罹有上開疾病,至該等疾病與被告於案發當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間有何直接關連,是否足以影響被告於案發當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等各事項,均付諸闕如,能否僅憑上開函文所載內容,逕予認定被告於案發當時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欠缺或減低,本屬有疑。再者,觀諸本院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筆錄所載,被告在動手傷害告訴人前,有先走到門邊拿整理箱下來,並找尋整理箱裡面的東西之動作。之後被告找完東西,又將整理箱放回門口上方,回到左邊牆壁接近角落的地方坐著,隨後被告拿著筆突然站了起來,朝向告訴人攻擊等情(見本院易緝卷二第129頁至第159頁),其行止顯具目的性,乃基於意識下所為,且佐以被告於案發後之偵查期間,對於案發當時之情境、犯罪動機均能詳細回答,並進而主張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等情(見4882號卷第54頁至第56頁),顯見其於案發當時之精神狀況及意識並無脫離現實之情形,自應具備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洵無辨識行為能力欠缺或減低之情事。況且,徵諸被告所提出之臺中監獄99年8月2日中監衛字第0990007607號函所示,被告曾於99年7月12日、99年7月16日及99年
7月19日至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就醫,而培德醫院醫師評估表示,被告最後一次回診時精神狀況大致平穩,無自傷傷人之虞等語明確(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足見被告並非自傷傷人之高風險族群。又行為人對自我行為之衝動控制能力縱然稍嫌不足,非必然衍生犯罪行為,而僅屬人格特質表徵之一端。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因罹患精神疾病而於本案行為時有辨識能力喪失或顯著降低之情。準此,應認被告於本件傷害行為時,仍保有相當程度之認知功能,對外界事務仍有知覺、理會及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自不依刑法第19條規定予以不罰或減輕其刑。
㈤被告又辯稱其縱有傷害告訴人,然因其傷害蔡文騫,已遭本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2071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19號駁回上訴確定,而其係以一行為傷害告訴人、蔡文騫,應僅論一罪,故本案應為免訴判決云云。惟查,依本院於本案及另案當庭勘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義一舍走廊及義一舍25舍房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勘驗內容所示,被告係先、後為2次傷害告訴人及蔡文騫等2人之行為,並非同時為之,且被告為上開行為係於不同時間及地點,並以不同方式傷害告訴人及蔡文騫,各行為顯為獨立可分之數傷害行為,被告主觀上自無於第1次持筆攻擊告訴人之初,即具有其後第2次用腳踹蔡文騫之接續犯意,足認被告如前述所為係基於不同之傷害犯意,是被告2次傷害犯行顯各係另行起意為之,自應各自獨立評價而成立數罪。則被告之上開抗辯,恐係誤解法律,難認可採。
㈥被告雖否認其係持原子筆攻擊告訴人,然被告當時係持原子筆攻擊告訴人等節,業據證人蔡文騫及張俊瑩於另案審理中證述明確,且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前已詳述,是被告空言否認其持原子筆攻擊告訴人,顯與客觀事證不符,洵不足採。至證人蘇俊升於本院審理中固證稱:我沒有住過臺北監獄的義一舍,不認識被告云云(見本院易緝卷二第240頁),然此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3年6月17日北監戒字第00000000000號卷暨檢附之義一舍25房於102年5月29日配住之人員清冊之記載不符(見本院易字卷第51頁),故其所述亦非為真。
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277條第1項原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則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是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之傷害罪。
㈢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3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00年3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固為累犯,然審酌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不僅犯罪型態不同,且所侵害之法益、對社會之危害程度,亦有相當差別,兩者間顯無延續性或關聯性,故本案不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即持原子筆攻擊告訴人頭部,不僅造成告訴人身體受到傷害,更使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恐懼痛苦,所為實足非難,且參諸被告否認犯行,及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節,難認有何悔悟之意,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本案持以傷害告訴人之原子筆,非屬違禁物,且未扣案,是否屬於被告所有亦有不明,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案經檢察官洪景明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檔案名稱:「00-0000000000000〈9〉_l.avi」││【錄影顯示時間17時00分00秒至17時03分10秒】││監視器顯示畫面為監獄的舍房內有多人站著在聊天,只有其中││一人坐著。藍色衣服的人則是跑去裝水和洗臉,並且一邊聊天││,而手上有刺青的人移動到廁所邊,另一位穿黑色內褲的人(││即朱德忠)移動到右邊牆邊,穿格子內褲的人(即蘇俊升)移││動到窗邊,但靠近門口的人及坐在左邊牆邊的人(其前方有紅││色、綠色的容器及一塊透明軟墊,即黃鵬榮)似乎沒有加入話││題中,也沒有很多的動作。之後手上有刺青的人則以抹布擦地││板,藍色衣服的人掛好毛巾就移動到前述未參與談話的兩人中││間。││【錄影顯示時間17時03分11秒至17時06分35秒】││穿藍色衣服的人短暫加入話題之中,之後即站在原地,而前述││未參與話題之兩人,依然未參與話題,持續坐在原地。手上有││刺青的人從原先站著改為坐在廁所邊,並且會短暫的加入話題││之中,但多數時間為看著其他人說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06分36秒至17時10分45秒】││沒有加入話題的兩人,其中一個靠著左邊牆壁坐著的人(即黃││鵬榮)察看了一下綠色、紅色容器後,坐回原地,就沒什麼特││別的動作,也未加入他人的話題;靠門邊的人則是左手撐了一││陣子地板、抓頭後,又恢復坐著的姿勢,之後也沒有特別的動││作或加入他人的話題。藍色衣服人的則是走了幾步後,蹲了下││來,蹲沒多久後就改為坐下,並且找手上有刺青的人說話。其││他的人在這期間依然持續說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10分46秒至17時11分40秒】││手上有刺青的人轉身去裝水,裝完水後,走回廁所牆壁邊。黃││鵬榮拿出筷子放在透明的軟墊上,之後也沒有動作:靠門邊的││人則往右邊轉過去,不知道在做什麼。藍色衣服的人則是移動││身體手抱著膝蓋,沒有其他動作。蘇俊升則往前移動到軟墊前││面,剛開始有蔡文騫講了幾句話並拍了他的腳一下,之後就沒││動作了。站在右邊牆邊的朱德忠則移動至窗邊,繼續和蘇俊升││聊天。││【錄影顯示時間17時11分41秒至17時12分25秒】││手上刺青的人喝了一口水後,就在廁所牆邊的地板坐下。原先││坐在門邊身體往右轉的人,從門那側的牆底下拿出飯菜出來,││放在透明軟墊上;蔡文騫就靠著左邊牆和原先在左邊牆坐著的││人(即黃鵬榮)的旁邊坐著;朱德忠則走到廁所門口和手上有││刺青的人旁邊蹲著,並且說著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12分26秒至17時15分25秒】││藍色衣服的人突然手往上指,靠近門口的人就站起來,拿了一││個東西放在透明軟墊上,站了一下子之後,又坐下繼續從牆底││下拿飯菜出來,並由藍色衣服的人幫忙裝飯給大家。朱德忠則││是替藍色衣服的人在他給的紅色的容器中(似乎為碗)加似乎││為調味料的東西。之後靠近門口的人,又站起來在門那側的牆││上拿毛巾擦地板(似乎是)後,蹲了回去,其他人此時已經開││始吃飯,但唯獨他沒有任何動作。(黃鵬榮有先雙手合十後才││吃飯,朱德忠有先幫別人和自己裝菜)。││【錄影顯示時間17時15分26秒至17時16分11秒】││蹲在門口的那個人又從牆底下拿出一盒菜,吃了幾口飯後,又││拿了一盒菜出來,此時才和其他人一起吃。││【錄影顯示時間17時16分12秒至17時20分18秒】││大家一起吃飯的畫面,只有朱德忠和靠近廁所牆壁手上有刺青││的人有講幾句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20分19秒至17時23分32秒】││朱德忠站起來吃飯,並且慢慢往窗邊走,背對著窗邊吃飯,其││他人則照常吃飯。手上有刺青的人吃完之後將碗、筷疊在一起││,站起來撿地上的東西,並丟到廁所裡,而蘇俊升也站起來靠││在窗邊的牆上喝水。手上有刺青的人走進廁所內,坐在門口的││人吃完飯,將碗放在一起,走到窗邊和蘇俊升聊天,原先在靠││近窗邊的朱德忠走到藍色衣服的人旁邊裝東西,並且說了幾句││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23分33秒至17時35分26秒】││所有人都吃完飯,開始整理碗、盒子及拿出清潔用具,之後便││開始清理的程序,並進行分工,但多數時間皆為洗碗、洗盒子││及擦拭碗、盒子之人在做事。││【錄影顯示時間17時35分27秒至17時35分48秒】││蔡文騫在擦完地板之後,和蘇俊升說話,穿藍色衣服的人則將││曬的衣服和褲子的位子互換,之後站在窗邊的朱德忠也和蔡文││騫說話(此時共3人在聊天),而穿藍色衣服的人在換完位子││之後,就坐在左邊牆壁。手上有刺青的人(後)和前述都待在││門邊的人(前)一起站在門邊,黃鵬榮依然坐在差不多的位子││(左邊牆邊),但過沒多久,手上刺青的人便在靠門邊的牆壁││坐下,他們也都沒有和蔡文騫、蘇俊升、朱德忠聊天。││【錄影顯示時間17時35分49秒至17時37分17秒】││蔡文騫、蘇俊升、朱德忠一直持續的聊天,過一陣子朱德忠坐││了下來繼續聊,其他人則沒有特別的動作。││【錄影顯示時間17時37分18秒至17時38分56秒】││原本待在門邊另一個的黑色內褲的人,蹲在廁所牆邊,蔡文騫││走到廁所邊,拿出臉盆,並將廁所內的東西放到廁所上方,在││窗邊的朱德忠也走近廁所邊,看了一下蔡文騫將東西放在廁所││上方後,又走回窗邊和穿藍色衣服的人聊天。││【錄影顯示時間17時38分57秒至17時41分43秒】││手上刺青的人走到疑似放置寢具的位子找東西,而蹲在廁所牆││邊黑色內褲之人將水桶提到廁所倒水,蔡文騫則看著他做事。││那位穿黑色內褲之人倒完水之後,則將水桶放回去,繼續站在││廁所牆邊,蔡文騫便改站在廁所門口做事,原本在窗邊的朱德││忠也走近廁所門口比手劃腳,沒多久又走回窗邊,但在蔡文騫││站直之後,又走去他旁邊,而手上刺青的人走到蔡文騫的右手││廁所牆邊拿了東西之後,就走到疑似放寢具的旁邊坐下來。蔡││文騫在洗完抹布之後,就交給站在他右手邊的朱德忠折好,再││之後蔡文騫就將水桶放到廁所上方去,並且將地板及廁所門邊││擦乾淨。││【錄影顯示時間17時41分44秒至17時43分27秒】││朱德忠走到門口看東西,並且找人過去一起看,蔡文騫、穿藍││色衣服的人也就過去一起看,看了幾秒後,只剩穿藍色衣服的││人還在看,其他兩人走回窗邊,蔡文騫開始和蘇俊升聊天。隨││後朱德忠又走到門邊拿了東西走回窗邊,而原本一直坐在左邊││牆邊的人(即黃鵬榮)走到廁所門口一陣子後,又坐回原位。││【錄影顯示時間17時43分28秒至17時46分25秒】││穿藍色衣服的人也看完門口回左邊牆邊(在黃鵬榮、蘇俊升中││間)拿杯子喝水,喝完水之後,就走到廁所似乎是在洗杯子,││再之後蹲在門口邊拿東西,拿完後走到左邊牆邊放東西,再走││到廁所門口,最後還是走回門口看了一下,又回到廁所門口處││理事情。剛開始其他人沒有特別的動作,之後朱德忠、蘇俊升││、手上刺青的人在聊天,在廁所牆邊穿黑色內褲的人也走去門││口看了一下,又走回廁所牆邊,之後就坐在地上,蔡文騫也加││入聊天。││【錄影顯示時間17時46分26秒至17時50分55秒】││在窗邊的朱德忠此時坐了下來,並且持續和手上有刺青、蘇俊││升聊天。穿藍色衣服的人從廁所門口走到大門口,不知道在做││什麼,之後再走到蘇俊升的旁邊站著,最後坐了下來,並短暫││加入聊天。蔡文騫從原本的位置走到疑似為寢具的地方站著,││之後又走到面對廁所門口站著,再之後走到大門那一側的牆壁││抽衛生紙擤鼻涕,最後走大門口往外看,而手上有刺青的人此││時也站起來說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50分56秒至17時53分10秒】││手上有刺青的人此時爬上廁所的牆壁拿東西下來,穿藍色衣服││和朱德忠則幫忙拿,在朱德忠拿完之後走回窗邊放,又走到廁││所門口探頭進去,之後再走到門口,不知道是拿或放東西,順││便看了門口外面。而穿藍色衣服的人,似乎是在解開什麼東西││,這個動作一直持續著,但在解開後又放回廁所上面,放好之││後似乎在洗手,洗完手就走到門口和其他兩人一起看外面。││【錄影顯示時間17時53分11秒至17時53分57秒】││穿藍色衣服的人在似乎沒有看到的情況下,轉身走離門口,而││朱德忠也走離門口,似乎是和穿藍色衣服的人說話,穿藍色衣││服的人則走到左邊牆壁後才坐下來,隨後蔡文騫也不再往門外││看。手上有刺青的人先從廁所門口趴進去,之後便站在廁所門││口,似乎是在尿尿,之後就轉身站在廁所門口。而朱德忠邊說││邊走近手上有刺青的人的左手邊。││【錄影顯示時間17時53分58秒至17時55分45秒】││蘇俊升站起來走到窗邊,蔡文騫走離門口,走到左邊牆邊站著││,手上有刺青的人走到門口蹲下似乎在拿東西,而朱德忠則再││走到右邊的牆邊說話。手上有刺青的人下似乎拿完東西後,走││回右邊牆壁坐下;朱德忠走到左邊牆壁站著;蔡文騫走到廁所││門前上方似乎在拿東西,之後就走離廁所門前,站在房間的正││中間,最後走到左邊牆壁靠著;黃鵬榮則走到門邊拿整理箱下││來和找整理箱裡面的東西。朱德忠此時仍然在說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55分46秒至17時56分47秒】││朱德忠邊說邊走到廁所門口前,似乎是在尿尿。黃鵬榮找完東││西,將整理箱放回門口上方,回到左邊牆壁接近角落的地方坐││著,此時蘇俊升、手上有刺青的人在說話。││【錄影顯示時間17時56分48秒至17時57分56秒】││黃鵬榮拿著筆突然站了起來,朝向朱德忠攻擊,而蔡文騫則趕││緊上前將黃鵬榮架住,蘇俊升也上前去似乎是在幫忙阻止,其││他人則是站了起來(手上有刺青的人走到左邊牆壁)。蔡文騫││在阻止黃鵬榮攻擊的過程中,黃鵬榮還有朝背後的蔡文騫伸腳││去踢,而蔡文騫有閃過,之後蔡文騫馬上又上前阻止黃鵬榮;││手上有刺青的人則走到門口邊,似乎是在叫外面的人,之後又││走回接近房間正中央的地方;穿藍色衣服的人走到廁所牆邊,││似乎是打開水龍頭,之後又走回原位;一直待在廁所牆邊穿黑││色褲子的人則將其前方地上的紙撿回黃鵬榮還沒攻擊朱德忠前││的位置,之後走到靠近門邊的地方。之後蔡文騫慢慢將黃鵬榮││拉站起來,而蘇俊升似乎有拉住黃鵬榮的手。││【錄影顯示時間17時57分57秒至17時58分17秒】││此時門口的門打開,有兩人進來。靠近門邊穿黑色褲子的人之││後走到疑似為寢具的左邊,手上有刺青的人則是站在疑似為寢││具的右邊,穿藍色衣服的人則將地上的紙放到角落,接著站回││原先的位置。蔡文騫將穿綠色褲子的人帶離至門口附近,隨後││被黃鵬榮掙脫,蔡文騫馬上就往外跑,黃鵬榮也追出去,而兩││位進來的人也走了出去。││【錄影顯示時間17時58分18秒至17時58分43秒】││朱德忠站了起來,左邊肩膀上的衣服都是血。藍色衣服的人走││到門口看外面,蘇俊升也走到門口看外面;手上刺青的人拿毛││巾給受傷的人擦後,也走到門口看外面;穿黑色內褲的人(非││被攻擊的人)則是沒做任何事情。││【錄影顯示時間17時58分44秒至17時59分33秒】││在門口看外面的人走了進來,蔡文騫也走進來,大門被關上。││蔡文騫拿了毛巾後,似乎指揮其他人做事,其他人才開始有動││作;穿黑色內褲的人(非被攻擊的人)則是依然沒做任何動作││。手上有刺青的人,拿了一個箱子下來後,蔡文騫拿了一樣東││西給受傷的人,但又被受傷的人交還回去,手上只拿了一個原││先的藍色毛巾敷住頭;蘇俊升則是在清理地板。││【錄影顯示時間17時59分34秒至17時59分59秒】││大門又打開,有人走了進來,此時穿黑色內褲的人(非被攻擊││的人),似乎和走進來的人說話,但走進來的人講了幾句話又││走出去,蘇俊升則在水龍頭邊拿水桶,蔡文騫拿似乎為白色的││毛巾按住受傷的人的頭,時間停止。這期間其他人沒有任何特││別的動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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