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丁秋梅 被告 李浚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投交簡字第2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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