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號聲請人 陳建鋒 相對人 林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停止執行,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受理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109年度司執字第147163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而兩造間之紛爭聲請人已提起上訴,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准予裁定於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4號案件判決前,裁定停止上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469號審理並判決相對人部分勝訴,且於判決主文第4項就相對人勝訴部分依職權為假執行之諭知在案,相對人執前開判決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假執行,現由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47163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及訴訟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固已就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469號民事簡易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44號審理中,惟提起上訴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事件類型,從而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於原審縱未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仍得在提起上訴時,促請第二審法院為此宣告,並得聲請第二審法院就此先為辯論及裁判,而非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併為敘明。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黃信滿法官王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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