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宏晟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懷讓 被告 林宗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萬元,應繳裁判費35,8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5,3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