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212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慧如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