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04號債權人 趙文蔚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凡萱 即花蓮原木傢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未依本院核發之花院胤113司執助禮字第202號扣押、移轉命令(下稱系爭扣押、移轉命令),將扣押薪資交付債權人收取,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扣押、移轉命令係執行案外人 陳建維 對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之薪資債權。業經本院依職權調查,本件債務人吳凡萱即花蓮原木傢俱公司已對本院花院胤113司執助禮202字第1134004534號執行命令提出聲明異議,有該件「第三人陳報扣押薪資債權或聲明異議狀」影本乙紙在卷可參,上開支付命令已失去效力,是以聲請人主張已對債務人取得債權乙節未能釋明。則本件債權人未能釋明對債務人有債權存在,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吳純敏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