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79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